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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救助金可以申請幾次、婦女急難救助金、線上申請急難救助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急難救助金可以申請幾次在[問題] 社會(救濟)補助的申請次數?- 看板SW_Job

作者[問題] 社會(救濟)補助的申請次數?
標題lighthearted (政閎)
時間2010-02-21 21:03:39 UTC


藤原。玫:

我聽說申請社會(救濟)補助只能申請一次,有此規定嗎?

請問各位,如果因生活困苦曾申請過社會(救濟)補助,可再次申請社會(救濟)補助?
我聽說申請社會(救濟)補助只能申請一次,有此規定嗎?

我是伊甸基金會、西區社福中心志工。
my blog:http://memi2007.pixnet.net/blog(歡迎你呼朋引伴串門子與塗鴉)

ps.此文為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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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5.13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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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onyQ (^^)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問題] 社會(救濟)補助的申請次數?
時間: Sun Feb 21 23:15:14 2010


: 藤原。玫:
: 我聽說申請社會(救濟)補助只能申請一次,有此規定嗎?
: 請問各位,如果因生活困苦曾申請過社會(救濟)補助,可再次申請社會(救濟)補助?
: 我聽說申請社會(救濟)補助只能申請一次,有此規定嗎?
: 我是伊甸基金會、西區社福中心志工。
: my blog:http://memi2007.pixnet.net/blog(歡迎你呼朋引伴串門子與塗鴉)
: ps.此文為轉貼

這個小弟可以來班門弄斧一下 , 因為這類的諮詢就是我們每天電話的內容 ,

這裡要先請該志工定義他所謂的社會救濟 ,
其實也就是要先看案家的狀況符合哪些要素 , 跟之前申請的是哪一個項目.



各縣市可能實施的狀況還是有所出入吧 , 以我在的桃園來講 ,
我能想的到的 , 從持續性到一次性的大概分列如下.

持續性的(可以領一段時間的,半年或更久...)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老人、小孩 、身障者)
3.特殊境遇家庭

一次性的

4.急難救助(因急難事由而導致生活陷困.)
5.弱勢民眾生活補助
6.中低收傷病醫療補助

(等等等 , 實際上遠遠不只這些, 但是我只先講我比較熟的.XD)


----------------------------------------------------------------

基本上他說的狀況會需要重新申請的話 , 之前請領的就不太可能是持續性的 ,
除非是忘記複查或者是曾經資格異動不符.

我個人的直覺判斷會是類似急難救助的項目,
所以下面講的就只講急難救助.

----------------------------------------------------------------


如果是急難性的急難救助 ,
各縣市的實施細則應該還是有所不同吧. 還是要向所在當地的單位洽詢.


以桃園來講 , 急難救助大概可以分成三塊.

1.公所層級的急難救助 - 據說是 $3000

2.縣府層級的急難救助 - (金額現在沒手冊不太記得,
好像五千到一萬吧...看事由核撥)

3.馬上關懷(目前桃園的主責單位是公所 , 最多三萬,金額看評估情形.)


其中 , 同一事由在符合申請要素的前提下可分別申請這三種補助.

這三個補助不互斥 , 其中以馬上關懷最廣、最快 ,
所以一般建議都是申請馬上關懷->公所急難救助->縣府急難救助.


但是這三個救助 , 同一事由都以申請一次為限,
不同事由就沒有這個限制.

----------------------------------------------------------------


當然審核時還是會斟酌急難事由跟接受政府補助的程度來審核就是了,
嚴格程度來講公所會比較好請 , 縣府比較嚴一點 , 馬上關懷...看評估狀況.


但是都要是三個月內的急難事由 , 而且要符合某些要素 ,

以桃園縣府的急難救助而言 , 可參考
http://www.tycg.gov.tw/site/site_index.aspx?site_id=039&site_content_sn=12026

條件如下

1.戶內人口遭遇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困者

2.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
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 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3.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
致生活陷於困境

4.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5.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

馬上關懷也是要三個月內急難事由 , 不過多一條因失業導致生活陷困的.
(
不過實際上 , 失業者據說還是會評估[生活陷困]的情形,
而且要檢附三個月內登記滿三次的求職推介卡...基本上有點麻煩.
說是據說是因為這是聽承辦人說的 , 而且現在實際執行都放給公所 ,
縣府比較偏經費核銷 , 所以這邊就不是很能完全了解.XD
)

----------------------------------------------------------------


扯了一圈 , 繞回來原po的問題 , 這個問題如果是我接到電話諮詢 ,

我會先詢問他之前請領的補助項目 , 因為這樣可以最直接了解他可能的情形 ,
接著再詢問案主目前最主要的困境 , 通常可能有幾種狀況 ,


通常很大部分是失業導致生活陷困 ,
這種通常如果家庭結構沒有老少殘的話就只能說殘念...

如果有老少殘就轉介中低收入戶相關的補助 ,
已經有申請的話也只能說殘念...


一種是家中工作者因病住院無力負擔生活費醫藥費 ,
這種就問是什麼疾病 , 需要住院或休養嗎 ,
需時約多久 , 費用大約金額 ,

不含部分負擔醫藥費及材料費等就超過五萬的可轉介中低收傷病醫療.

或者是看看有沒有辦法轉介急難救助, 看他之前有沒有申請過...etc


再來就是家中沒有工作者或者工作者無力負擔家庭支出的 ,
像是獨居老人 ,

這類基本上會先建議去申請中低老跟三節獎助金 ,
通常沒幫別人報人頭的話都不會有收入 , 六千可以加減領 ,

真的有狀況不夠用外加沒房產動產就可以再申請低收 ,
列到二款或一款還可以多一點錢.

家中幾乎都是老少殘 , 工作人口扶養比低於 1:1 很多,
判斷家中動產不動產跟收入狀況 , 轉介中低收或低收.



常見的目前大概能想到的不出這幾種 , 如果這幾種以外的特殊案例 ,

通常就是轉介社工讓他們去評估開案協助了 ,
像能申請我們的弱勢民眾生活補助的據說都需要開案.



所以還是要了解案主的實際需求跟他的補助情形 ,
才有辦法幫他評估他是不是還能申請.

以急難來講 , 我們是同一事由是不能重複申請的 ,
但是他也不一定只能申請急難 , 看他的狀況來給建議才是比較好的 ,

建議可以向當地的縣市政府社會處救助單位諮詢.

--
救助單位要了解的東西真的很多 , 因為總機通常搞不懂各種補助跟福利人口的差別 ,
只要聽到生活困苦需要幫忙這些關鍵字就會轉過來了...囧rz

然後我們會再問他是哪一個福利人口的類別再轉出去到業務單位或直接回應..(遠目)

每天就一堆電話繞來繞去的 囧.

--
I am a person, and I am always thinking .
Thinking in love , Thinking in life ,
Thinking in why , Thinking in worth.
I can't believe any of what ,
I am just thinking then thinking ,
but worst of all , most of mine is thinking not actioning...

--
◆ From: 60.198.44.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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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onyQ (^^)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問題] 社會(救濟)補助的申請次數?
時間: Mon Feb 22 10:33:12 2010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60.198.44.168
: ※ 編輯: TonyQ 來自: 60.198.44.168 (02/21 23:19)
: ※ 編輯: TonyQ 來自: 60.198.44.168 (02/21 23:23)
: 推 sungiraffe:大推!!解釋的很清楚耶!!(我也是救助單位的小社工, 02/22 01:09
: → sungiraffe:最後一段真是說到我心坎裡了) 02/22 01:09
: → lighthearted:推 十分清楚~ 想補問一下 上篇推文說的一年限制 可能 02/22 01:25
: → lighthearted:是怎麼定出來的? 02/22 01:27
: 推 lighthearted:補堆 02/22 01:27


抽空閒聊了一下,
這種情形通常是發生在「持續性或半持續性的事由」,

比方說因為罹患某些病導致一直因為醫療費用而生活陷困.

(只是個比方, 其實這種case很少 , 長期失業比較常見 ,
但長期失業其實是不符合我們急難救助的標準的 , so...)


基本上急難救助還是以事由為依歸啦 ,
能夠同一(或類似)事由申請兩次以上, 其實是蠻難得的事情 .


這條規定我自己是沒有明文看過 , 而且理論上也是在同一事由僅限申請一次,
且限三個月內急難事由的的狀況下不太可能出現的,
但據說是有印象我們也有這條規定的存在 .XD

(反正就很多很奇怪的狀況都可能會發生,
看過最囧的事由是因為低收資格異動沒提申覆補資料導致生活陷困的...orz)


不過我很確定不同事由我們沒有一年只限申請一次。


其實這種規定在實施上就是看實施細則或作業標準怎麼寫,
寫得鬆空間就大,寫得緊空間就小...



我想各縣市政府應該都是參考這規定再各自設立細則,有興趣可以自行參考。

內政部急難救助金申請審核及撥款作業規定
http://sowf.moi.gov.tw/10/law/1/law010.htm


--
另外補充一下上篇有關公所的急難救助,
我們公所自辦的急難救助標準也是各自行政,跟縣府不太一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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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74.207.2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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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innabardust (jjjjjj)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問題] 社會(救濟)補助的申請次數?
時間: Mon Feb 22 11:30:01 2010

: 推 sungiraffe:大推!!解釋的很清楚耶!!(我也是救助單位的小社工, 02/22 01:09
: → sungiraffe:最後一段真是說到我心坎裡了) 02/22 01:09
: → lighthearted:推 十分清楚~ 想補問一下 上篇推文說的一年限制 可能 02/22 01:25
: → lighthearted:是怎麼定出來的? 02/22 01:27
: 推 lighthearted:補堆 02/22 01:27

北市各區公所部分

1.http://0rz.tw/CJ2J5

該網址有標準表與申請流程(但並未提到一年限制)

2.http://0rz.tw/mkTUh

此網址可下載急難救助申請表
該表格有載明

"申請生活救助者,同一事由者以申請一次為限;申請車資救助者,一年不得超過二次"

以上似乎可以認定是「限申請一次」,但並未表示期限。
而推文中提到以一年為限,
是實務工作上有碰到的案例,
所以有此推論。

至於是不是交辦案等特殊情況,
搞不好就認定就更寬鬆!?

--
這叫做敗德啊。超越束縛人類的道德之後,體會到的是至高無上的快樂。
那麼,人為何要制定道德呢!那是因為要享受縱慾啊。嚴格的道德會帶來
更高的快樂。貪於享樂是人的命運,反抗反而是不自然。
不是這樣嗎?

-臭作-

--
◆ From: 163.29.252.251

> -------------------------------------------------------------------------- <

作者: 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問題] 社會(救濟)補助的申請次數?
時間: Mon Feb 22 20:37:14 2010


通通砍光光

補助申請的時限,是依戶籍所在地的縣市主管機關做判別和決定
也就是各縣市政府的去決定,依照各縣市能分配的資源以及經費決定

所以台北市、高雄市、各縣市都不盡相同
也沒有所謂的答案,所以麻煩請問問題的人參考他所在的地方政府法規

一個政策一定有所謂的母法,之後各地方政府依據地方風情、資源以及各項狀況細分

例如為何會有急難救助?為何會有川資?
沒為什麼,因為這是社會救助法所明訂地方主管機關需要進行的協助
社會救助法訂出了大方向之後(中央單位訂原則方向、地方政府定實行辦法)

各地方政府在依據預算、人口數、可運用資源等進行法令編制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低收入戶的申請規定

社會救助法中明訂了低收入戶的算法
但各縣市政府還是會依據各地方的現況去調整
例如採記的人口、所得的計算方式、採記親等之類

所以回歸到問題?補助期限的問題!各縣市都不一樣,沒個準~

馬上關懷的母法是「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實施計畫」

基本上沒有明訂申請間隔
所以各地方政府會依據各地方狀況再行制訂作業要點

向我們單位就是同一事由三個月以上才能重新申請
不同事由則不在此限

同理各縣市也都有相關法令,例如
「OO縣低收入戶審查作業要點」、「OO縣天然災害慰助金實施辦法」之類的

所要問這問題之前,除了母法之外,還必須參考各縣市政府
才能有正確答案


============================================================================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
97年8月18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703755號令發布
97年11月6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712249號令修正發布附表二
98年3月16日內授中社字第0980713585號令修正發布
98年9月14日內授中社字第0980713760號令修正發布

ㄧ、
為落實總統扶窮濟急減少家庭不幸政策主張,運用村(里)在地化通報系統,及早發
現遭逢急迫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之民眾,發揮政府馬上關懷,提供及時經濟紓困,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核定機關,指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縣(市)政府衡量其得於
本要點規定時程內完成訪查、核定及撥款者,得自為核定機關。但第五點第二項情事
之個案,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核定機關。

三、本要點救助對象為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一)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
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二)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四、本要點救助內容規定如下:

(一)依個案需要提供一次性關懷救助金或分月、分次發給關懷救助金。
(二)其他福利服務轉介。

五、本要點規定申請急難救助程序如下:

(一)受理窗口:遭逢急難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相關機關、機構、
團體等,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格式如附表一)向下列窗口申請救助或通
報:

1.村(里)辦公處。
2.鄉(鎮、市、區)公所。
3.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實地訪查:

1.受理窗口受理後,應立即通報核定機關之代表,召集訪視小組,於二十四小時內
進行個案實地訪視。
2.訪視小組由核定機關召集,成員如下:

(1)核定機關之代表,並兼訪視小組召集人。
(2)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3)當地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普受社會大眾信賴公益團體之代表。社會
福利機構(團體)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為代表。
(4)其他視個案性質,必要時得增邀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與事
故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或當地管區警員。

3.前目第三子目所定機構或團體,由核定機關造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並建立資料庫備用。核定機關如需邀請資料庫名單以外之機構或團體指派代表擔
任訪視小組成員者,得隨時補報備查。

(三)個案核定:個案急難事實及生活境況,由訪視小組依認定基準表(如附表二)
認定,並填具認定表(格式如附表三)立即送核定機關即時核定及撥款。

(四)轉介:經開案之個案如有其他需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轉介相關社會、
衛生、勞工或教育等體系申辦相關福利事項。必要時,得結合民間資源協助之。
(五)其他應遵行事項:

1.當事人應誠實提供有關證明,如不實領取關懷救助金,應負法律責任,並返還
已領取之關懷救助金。
2.訪視人員應善盡訪查認定之責,如有不實情事,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點第二款救助對象有下列情事之ㄧ,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
員評估並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認定結果核定及撥款:

(一)因經濟性因素有自殺之虞之通報個案。
(二)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財產未
能及時運用於生活所需。
(三)已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

六、給付方式及給付基準規定如下:

(一)核定機關對符合第三點規定者,應即時發給關懷救助金新臺幣一萬元至三萬元。
經評估必要時,得將該個案關懷救助金採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之。

(二)核定機關得建立備用金制度。訪視小組對急迫性個案得於認定符合第三點規定時
,立即先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並逕送核定機關於當日核定後,於二十四小時內發
給關懷救助金餘額。

(三)關懷救助金發給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社會救
助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核予救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急難救助後,家庭生活仍
陷於困境者,得轉報內政部再核予救助。同一家庭每年領取政府發給之急難救助
金總額,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七、行政及管考規定如下:

(一)所需經費由內政部依直轄市、縣(市)之村(里)數及行政事務費計算,預撥經
費予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轉撥鄉(鎮、市、區)公
所備用。
(二)核定機關發放關懷救助金後,應定期將有關憑證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核
銷。本要點支出經費採就地審計方式,有關憑證之審核、保管、財務處理及督導
考核,參照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月三日及十八日前,將前半個月執行成果送內政部
彙整。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績效優異者,列為內政部社會福利績效考核另予加分
項目;主辦業務及訪視人員得送請其所屬機關(構)獎勵或表揚。

八、經費來源: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

--
◆ From: 122.117.125.103

推 cinnabardust:北市個區公所社會課的急難救助,一年內因緊急危難或 02/21 21:07
→ cinnabardust:傷病為由,限申請一次(似乎啦...沒查) 02/21 21:08
推 sungiraffe:大推!!解釋的很清楚耶!!(我也是救助單位的小社工, 02/22 01:09
→ sungiraffe:最後一段真是說到我心坎裡了) 02/22 01:09
→ lighthearted:推 十分清楚~ 想補問一下 上篇推文說的一年限制 可能 02/22 01:25
→ lighthearted:是怎麼定出來的? 02/22 01:27
推 lighthearted:補堆 02/22 01:27
推 lighthearted:感謝~! ^^ 02/22 19:51
→ TonyQ:只要法規解釋不會太牽強...長官願意放寬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情. 02/22 12:34
→ TonyQ:沒錯. XD 縣市多少都會有出入多 02/22 20:42
→ TonyQ:連公所自辦的東西也會各公所都有出入了Q.Q 02/22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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